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基础研究 参与重大基础科技项目

新闻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6 月 28 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作为全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草案》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明确范围 + 补齐短板 + 强化支撑 + 抢抓应用 + 集聚发展 + 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

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人工智能成果转换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草案》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工智能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 , 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针对我市人工智能头部企业集中、产业带动性强的特点,《草案》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支持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基础科技项目。为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草案》提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同时,支持和鼓励设立各类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生态链条上的驱动作用,在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打通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草案》还从人才引进和培育角度,对提升我市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作出规定。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市亟需人工智能顶尖人才的现状,提出要"通过制订、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和以重大项目聚集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人工智能顶尖人才以及高水平团队"。另一方面,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企业创办研究机构、与学校联合建设实验室,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人工智能基础教育和应用型职业技能教育等方式,培养深圳本地的人工智能人才。

人工智能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应用场景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效应的落脚点。为推动应用示范,《草案》首次通过立法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为普及人工智能应用,《草案》规定,加强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领域融合应用,特别规定支持保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特殊人群权益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障特殊群体需求。同时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供给清单,面向全球范围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

针对细分领域市场准入规则缺失,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草案》规定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建立新技术按风险管理制度,支持先试先用。

开展人工智能研究禁止侵犯个人隐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各界对于其在法律、伦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变化也产生了持续关注和讨论。《草案》确立人工智能产业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治理机制。明确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治理模式,并规定各类主体的规范管理职责。在政府监管中,考虑到人工智能细分领域众多的特征,强调根据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同时明确了高中低风险应用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

《草案》还规定,市政府要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草案》明确规定,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中禁止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算法歧视等一系列行为,划定行为底线。此外,明确禁止相关组织和个人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强调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各主体严守行为底线,有效预防风险。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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